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林也新
- 被告
- 力大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董麗敏
- 被告
- 劉文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力大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劉文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渠等於法定期間內未附理由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是否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及效力應否及於被告董麗敏,尚欠明瞭,然此顯有待調查認定,惟因原告請求被告力大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劉文郁、董麗敏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屬必要共同訴訟,從形式上觀之,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亦有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被告力大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劉文郁異議之效力應及於被告董麗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8,15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92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