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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也新
被告
力大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董麗敏
被告
劉文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力大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劉文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渠等於法定期間內未附理由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是否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及效力應否及於被告董麗敏,尚欠明瞭,然此顯有待調查認定,惟因原告請求被告力大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劉文郁、董麗敏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屬必要共同訴訟,從形式上觀之,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亦有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被告力大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劉文郁異議之效力應及於被告董麗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8,15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92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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