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22號
- 原告
- 游阿屘
- 原告
- 游輝廷
- 被告
- 振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登記之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