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2號
- 原告
-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東和
- 被告
- 峻漢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光亮
一、原告因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946元,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