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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連士綱賴彥魁莊哲誠
  • 法定代理人
    曾海華、王鵬棟

  • 原告
    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8號原   告 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海華 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9 萬8,9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1,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萬86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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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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