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8號原 告 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海華 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9 萬8,9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1,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萬86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