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8號
- 原告
- 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海華
- 被告
-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鵬棟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9 萬8,9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1,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萬86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