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金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珠 被 告 鴻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案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略為:(一)令被告清償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借款;(二)命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3 小段837-5 、838 、389 、844 、849 號土地五筆(下稱系爭土地)塗銷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而權利範圍分別為1/1 、59/540、983 /9000 、3/9000、3/9000。故依前揭說明,第一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第二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民國107 年1 月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土地公告現值經本院職權查詢後分別為4, 400、168,000 、168,000 、168,000 、168,000(元/ 平方公尺) ,故經核定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柒佰叁拾捌元。【計算式:837-5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1㎡×4,400 元×1/1 )+83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2 ㎡×168,000 元×59/540)+839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1㎡ ×168,000 元×983/9000)+844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 ×168,000 元×3/9000)+847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77 ㎡ ×168,000 元×3/9000)=1,448,738 元】 三、故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訴訟價的價額合併計算後為新臺幣叁佰肆拾肆萬捌仟柒佰叁拾捌元。(計算式:2,000,000 元+1,448,738 元=3,448,7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