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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65號

禁止商標侵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告
榛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富艦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被告
旭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禁止商標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禁止被告使用商標部分之請求,核其請求之內容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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