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禁止商標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何富艦、陳婉如
- 原告榛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旭昇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 告 榛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富艦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被 告 旭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禁止商標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禁止被告使用商標部分之請求,核其請求之內容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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