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9號
- 原告
- 得偉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坤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939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7,825元(計算式:18,325元-500 元=1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7,82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