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告
得偉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坤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939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7,825元(計算式:18,325元-500 元=1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7,82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