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3號
- 原告
-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勳
- 訴訟代理人
- 張信鵬
- 訴訟代理人
- 張齡允
- 被告
- 孫墩仁即鑫鱻冷凍食品商行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 萬4,500 元,應繳裁判費1 萬1,59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093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