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 告 吳楗晟 被 告 帝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資勝 訴訟代理人 蔡宗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0,66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見本院107 年度板司勞調字第21號卷第5 頁),嗣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補正狀變更請求給付之金額為「755,477 元」(見同卷第26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55,477 元。 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加班費,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130 元(計算式:原應徵收裁判費8,260 元÷2 =4,1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