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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邱資勝

  • 原告
    吳楗晟
  • 被告
    帝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   告 吳楗晟 被   告 帝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資勝 訴訟代理人 蔡宗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0,66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見本院107 年度板司勞調字第21號卷第5 頁),嗣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補正狀變更請求給付之金額為「755,477 元」(見同卷第26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55,477 元。 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加班費,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130 元(計算式:原應徵收裁判費8,260 元÷2 =4,1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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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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