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78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8號

再審原告
劉芳妤
再審被告
世界豆漿大王店
法定代理人
莊滄欽

上列再審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是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原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該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811 元(即原審訴訟標的100,060 元+ 二審追加之訴訟標的149,644 元- 再審原告勝訴部分1,893 元=247,811元),且本案並非單純給付工資之訴,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適用,故本件再審原告應繳納再審裁判費為3,975 元,而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3,9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