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8號
- 再審原告
- 劉芳妤
- 再審被告
- 世界豆漿大王店
- 法定代理人
- 莊滄欽
上列再審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是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原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該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811 元(即原審訴訟標的100,060 元+ 二審追加之訴訟標的149,644 元- 再審原告勝訴部分1,893 元=247,811元),且本案並非單純給付工資之訴,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適用,故本件再審原告應繳納再審裁判費為3,975 元,而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3,9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