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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
    莊滄欽

  • 上訴人
    劉芳妤
  • 被上訴人
    世界豆漿大王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8號再審原告  劉芳妤 再審被告  世界豆漿大王店 法定代理人 莊滄欽 上列再審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是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原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該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811 元(即原審訴訟標的100,060 元+ 二審追加之訴訟標的149,644 元- 再審原告勝訴部分1,893 元=247,811元),且本案並非單純給付工資之訴,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適用,故本件再審原告應繳納再審裁判費為3,975 元,而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3,97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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