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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0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0號

聲請人
食在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尚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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