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7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 告 穩舜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發 被 告 李名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