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號
- 原告
- 順成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國
- 被告
-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月鳳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萬壹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貳仟叁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壹仟捌佰柒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