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2號
- 原告
- 林碧珍
- 被告
- 國際維和物業會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俊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4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