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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高文淵陳心婷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4號

原告
仲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程
被告
許紋瀚即拾一水電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零參萬壹仟壹佰伍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伍佰玖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捌萬零玖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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