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4號
- 原告
- 仲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皇程
- 被告
- 許紋瀚即拾一水電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零參萬壹仟壹佰伍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伍佰玖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捌萬零玖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