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3號
- 原告
-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輝
- 被告
- 謝翔宇(原名謝耀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2,336 元,應繳裁判費17,53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