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 告 帝仕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吉 被 告 湧勝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汯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8,88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090 元(捌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