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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6號

原告
亞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銓
被告
郁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貳仟貳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元。

(二) 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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