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6號
- 原告
- 亞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銓
- 被告
- 郁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貳仟貳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元。
(二) 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