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13號聲 請 人 施養廉 上列聲請人施養廉為相對人世宬生物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