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13號
- 聲請人
- 施養廉
上列聲請人施養廉為相對人世宬生物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13號
上列聲請人施養廉為相對人世宬生物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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