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14號
- 原告
- 孫嘉玲
- 被告
- 佳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池旺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88年10月19日以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
所北中地登字第497680號,權利人為被告,擔保債權額本金新臺
幣(下同)60萬元,存續期間自88年10月14日至94年10月13日之
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塗銷上開抵押權
之設定登記,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價額應以該抵押權擔
保之債權額為據,如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少於擔保債權額時,則以
系爭不動產價額為斷。又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系爭不動產之不動
產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11萬8,226 元,系爭不動產總面積共計
為34.34 平方公尺【計算式:29.30 平方公尺+5.04平方公尺=
34.34 平方公尺,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及系爭不動
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則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
額應為405 萬9,881 元【計算式:11萬8,226 元×34.34 平方公
尺=405 萬9,88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顯高於上開抵押權之
擔保債權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500 元(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新北市│中和區 │秀山段│594 │空│9066.08 │28/100000 │ │ │ │ │ │ │白│ │ │ ├─┴───┴────┴───┴─────┴─┴─────┴───────┤ │建物: │ ├─┬───┬─────────┬───┬─────────┬──────┤ │編│ │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 建物面積 │ 權 利 │ │ │ │ │樣主要│ (平方公尺) │ │ │ │建 號├─────────┤建築材├────┬────┤ │ │ │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範 圍 │ │號│ │ │屋層數│合 計│用 途│ │ ├─┼───┼─────────┼───┼────┼────┼──────┤ │ │ │新北市中和區秀山段│鋼骨鋼│29.30 │陽臺: │ 全 部 │ │ │ │594地號土地 │筋混擬│ │5.04平方│ │ │1 │2746 ├─────────┤土造、│ │公尺 │ │ │ │ │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12層 │ │ │ │ │ │ │180號12樓之9 │ │ │ │ │ ├─┼───┴─────────┴───┴────┴────┴──────┤ │備│共有部分:同段4252建號(面積4756.5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6/100000) │ │註│ 同段4255建號(面積11051.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5/100000) │ │ │ 同段4258建號(面積886.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1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