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3號
- 原告
- 光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信華
- 被告
- 精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忠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柒仟伍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柒仟壹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