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號聲 請 人 鄭夢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捷安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