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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3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連士綱謝宜雯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田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辛田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聯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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