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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吳幸娥

  • 當事人
    強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40號原   告 強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翔 被   告 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彥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肆仟壹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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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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