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邵耐紅
- 原告譚夙惠
- 被告鼎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41號原 告 譚夙惠 被 告 鼎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耐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萬元 ,應繳裁判費37,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 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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