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0號原 告 翌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文慧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FOV Inc.及Intec Video Systems,Inc.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陸仟參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