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4號
- 原告
-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永鴻
- 訴訟代理人
- 季佩芃律師
- 被告
-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自明
- 被告
-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自明
- 被告
- 高全隆
- 被告
- 祥合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玖拾貳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