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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8號

原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原告
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承當人)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原告
美上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素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告
陳美秀

      董曉君

      王偉儒

      董建宏

      康美金

      董岳鑨

      董金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2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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