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8號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承當人)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原 告 美上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素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告 陳美秀 董曉君 王偉儒 董建宏 康美金 董岳鑨 董金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2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沈柏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