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7號
- 原告
- 天迅電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永春
- 被告
- 廣興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張貴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