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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王凱俐

  • 當事人
    天迅電機科技有限公司廣興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7號原   告 天迅電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永春 被   告 廣興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張貴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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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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