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7號原 告 天迅電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永春 被 告 廣興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張貴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