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2號 原 告 合記桌椅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鴻祥 被 告 大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11 萬3,226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11 萬3,2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256 元(壹拾參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