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2號
- 原告
- 合記桌椅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鴻祥
- 被告
- 大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11 萬3,226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11 萬3,2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256 元(壹拾參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