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3號原 告 美林傳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佑正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李其陸律師 被 告 朱興德即奕發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2,38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謝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