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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4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9號

原告
李慶香即驛榮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被告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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