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9號
- 原告
- 李慶香即驛榮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鄭佑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玲華律師
- 被告
-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