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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0號

給付仲介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連士綱蔡惠琪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告
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麟鳳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勲律師
被告
達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原
被告
陳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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