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0號
- 原告
- 林曉惠
- 訴訟代理人
- 孫瀅晴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多成烘焙坊即林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4428元(即包含資遣費4萬161元、預告工資2萬6667元、應提撥未提撥之退休金5萬7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第1項聲明中關於請求預告工資2萬6667元部分,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此部分之裁判費暫免徵收2分之1,是此部分第一審裁判費應徵收500元(即原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1/2為500元)。另第1項聲明中關於請求資遣費4萬161元、應提撥未提撥之退休金5萬7600元部分,則非屬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77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開立服務證明書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以,本件合計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