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6號原 告 銘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生 被 告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義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97,9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17 ,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