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6號
- 原告
- 銘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木生
- 被告
-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義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97,9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