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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6號

原告
銘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生
被告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義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97,9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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