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0號原 告 吳泰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喬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花錦綿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壹仟伍佰零捌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