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53號
- 原告
- 捷福紡織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勝
- 訴訟代理人
- 曾威凱律師
- 被告
- 熹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嘉斌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1,6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