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號
- 原告
- 李佳玫
- 被告
- 文華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歐陽威仁住新北市○○區○○街000號14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號
法定代表人 歐陽威仁住新北市○○區○○街000號14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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