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6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告
李佳玫
被告
文華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歐陽威仁住新北市○○區○○街000號14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