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74號
- 聲請人
- 李維棋
- 相對人
- 合茂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合茂科技資訊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7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合茂科技資訊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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