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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80號

歸還營業設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80號

原告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被告
觀天下旅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德
被告
華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定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還營業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參起訴狀所附存證信函內容所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標的「約價值新臺幣5 千萬元」等語),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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