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80號
- 原告
-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皇麟
- 被告
- 觀天下旅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仁德
- 被告
- 華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定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還營業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參起訴狀所附存證信函內容所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標的「約價值新臺幣5 千萬元」等語),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