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98號
- 原告
- 楊正安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泰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雨昇律師
- 被告
- 釣魚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偉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伊對被告公司從未有任何出資、交付印鑑,不知因何故被登記為被告公司股東為由,聲明: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語。衡以本件訴訟此乃係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利屬財產權之範圍,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又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現在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