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賴彥魁
- 法定代理人黃偉政、陳德義
- 原告林健雄
-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長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24號原 告 林健雄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被 告 長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確認其就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0.4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有優先購買權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優先購買之上開土地價值為據,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肆拾壹萬參仟壹佰貳拾肆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0.49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 方公尺67600 元=00000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訴之聲明第2 、3 項部分,對原告而言可得之利益應屬同一,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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