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48號
- 原告
- 一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陽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被告
- 黃美玲
欉文祥
張淑雯
蔡淑珍
陳昌佑
林秀玲
鄭麗芬
張興國
劉宜華
鄭萱怡
李冠玫
林正峯
蔡雅筠
張家龍
孫建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資遣費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3,2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1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