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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張建益

  • 原告
    張建國
  • 被告
    建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67號原   告 張建國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楊靜榆律師 洪嘉吟律師 被   告 建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陸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至原告雖主張本件裁判費之徵收應審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云云。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乃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經核本件非屬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且原告所請求給付者為勞工退休金,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工資,是本件亦非屬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故本件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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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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