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吳幸娥
- 當事人詹謙和、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79號原 告 詹謙和 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丁于真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