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85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85號

原告
健發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霖
被告
許希達
被告
許勝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 8,000 萬元,而供擔保之系爭建物之交易價格據當事人陳報約為150 萬元,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較低之建物交易價格核定為1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扣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