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91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台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碧華 被 告 吳碧華 謝書緯 謝春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507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0,74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3,070元。 (二)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