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40號
- 原告
- 東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忠和
- 被告
- 祥賀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8,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