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40號原 告 東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忠和 被 告 祥賀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8,99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