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陳菊秀、鄭清潭
- 當事人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伍聯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03號原 告 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菊秀 被 告 伍聯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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