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03號
- 原告
- 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菊秀
- 被告
- 伍聯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清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