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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
    陳菊秀、鄭清潭

  • 當事人
    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伍聯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03號原   告 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菊秀 被   告 伍聯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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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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