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黃信樺

  • 原告
    林庭安
  • 被告
    陳憲忠即雙喜彩券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12號原   告 林庭安 被   告 陳憲忠即雙喜彩券行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14,37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原告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59,87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原告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係選擇關係,且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高於備位之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位之訴定之。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14,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張珮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